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

序言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于2010年3月10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成立,前身为1975年成立的铁岭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后并入1975年成立的铁岭市交通技工学校,1979年成立的铁岭市商业技工学校,1979年成立的铁岭市粮食技工学校,1980年成立的铁岭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1981年成立的铁岭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2008年整合上述六所学校成立铁岭技师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辽宁工程职业学院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是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简称辽工职院。学院的英文名称是Liaoni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LNEVC。学院设有凡河新区主校区(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鸭绿江路18号)和银州校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地运所村)。学院注册地址: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鸭绿江路18号。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办学生和社会满意的学院。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秉持“崇德尚技励志笃行”的校训,传承“严谨治学 知行合一”的校风,弘扬“诚信明礼 勤学精技”的学风,致力培养德技兼修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践行开展国际合作、对接地方产业、打造职教品牌的办学理念,建设全国知名、省内一流、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铁岭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院;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开展与境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院发展实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建立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与多方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大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为区域经济技术进步、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发挥自身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为行业企业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深化与企业的合作,培养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坚持校企文化融合,注重文化育人。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该机构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结合职业要求,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院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在授权范围内遵循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努力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能够依法处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分院、教学系部等基层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院通过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学院有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会才能召开。在表决有关事项时,参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则视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等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会议必须半数以上成员参会才能召开。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通过专家评估或技术、法律等咨询。对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审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专业教学标准。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 
(三)审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审议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四)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五)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选。 
(六)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其下设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开展工作,裁处各委员会存在的异议。 
(八)为学院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事项、重大合作项目、教学科研经费配置等提供咨询。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副教授参加,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质量评估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治学机构。专业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研究、指导、咨询和决策。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才培养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院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根据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院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实现学院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院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听取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院拟订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为一届,每1至2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学院党委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理事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对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院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五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学院纪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院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院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学院各部门及教职员工的执行、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纠正不正之风等工作。
第六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保障学院工作的有效运行。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院授权,对二级分院、教学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及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实际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分院和教学系部等部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分院和教学系部等部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院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委在二级分院和教学系部等部门设立党组织。二级分院和各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建立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分院和各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内部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院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等领域,打造利益共同体。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整合社会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五十七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资产与经费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院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学院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院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院内经济运行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企业筹措经费,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学院积极接受社会各类捐赠。学院接受捐赠及使用的原则为: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类捐赠必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学院给予捐赠者各种形式的奖励;尊重定向捐赠者意愿,其捐赠资金或实物不挪作他用;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三条学院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学院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校徽主体造型采用飞翔的和平鸽图形,圆环上半部分为学院英文名称,下半部分为中文校名。内环为巨手、齿轮、书本、地球组合图案。手和书本象征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地球代表学院放眼全球、开放办学的理念。飞翔的和平鸽象征学生放飞理想、实现梦想之意。校徽采用二色设计,同心圆形轮廓和中心图案以红色为主基调,红白相间。
第六十七条 校旗幅面为2800mm×1700mm,采用红色为底色,上面印校名,字体为黄色。
第六十八条 学院网址:www.lngczyxy.com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为每年3月1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铁岭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学院章程具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名称、类别层次、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学院其他制度和文件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章程执行、监督机制,实行章程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